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讯 利用职务便利,多次挪用公款,供个人使用,并主要用于网络赌博。池州市江之南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(以下简称江之南公司)原董事长、总经理汪某因犯挪用公款罪,日前,被池州市贵池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。
经审理查明,2015年6月9日,池州市江之南公司成立,为安徽省江南产业集中区建设投资发展(集团)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建投集团)下属子公司,性质为国有独资企业。同时,经安徽省江南集中区管委会提名,并经建投集团任命,被告人汪某成为江之南公司董事长、总经理,以国家工作人员论。2016年12月5日,因工作交接,被告人汪某获得了公司的所有对公账户网银盾、公司公章及财务章,并兼任江之南公司出纳。
2016年12月14日至2018年6月8日,汪某利用职务便利,从江之南公司建设银行对公账户挪用公款69笔至其个人建设银行账户,挪用数额共计3255000元;2017年4月5日、4月17日,汪某从江之南公司徽商银行对公账户挪用公款2笔至个人建行账户,挪用数额共计80000元;期间,汪某将贵池区一公司应交至江之南公司的部分蒸汽款共计232320元转至个人账户,以上挪用的公款共计3567320元,其中,汪某于2018年4月1日后挪用的公款共789000元,775000元用于赌博,14000元用于其个人日常消费。
2017年6月28日至2018年2月23日,汪某分10次从个人建设银行账户转账558000元至江之南公司建设银行对公账户,用于归还公款。罪行被公司发现后,其于2018年7月2日向安徽省江南集中区管委会纪工委退还了235000元。
综上,被告人汪某挪用公款数额为2995320元,其中2232000元归个人使用,用于网络赌博非法活动;763320元归个人使用,数额较大,超过三个月未归还。 另查明,被告人汪某于2018年7月6日向安徽省江南产业集中区管委会部门领导投案,并递交了书面投案材料,承认其挪用公款的事实。
被告人汪某对指控的事实、证据和罪名均不持异议,请求从轻处罚。
法院认为,被告人汪某身为国有独资企业从事公务的人员,利用职务便利,挪用公款2232000元归个人使用,进行非法活动,情节严重;挪用公款763320元归个人使用,数额较大,超过三个月未归还,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。被告人汪某主动向所在单位投案,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,具有自首情节,予以从轻处罚;被告人汪某系经国家机关提名、国有企业任命,在国有控股、参股的公司中从事公务的人员,年纪轻轻即被信任并赋予重任,本应在履行自身职务时严格要求自己,带头廉洁自律,但其并未抗住诱惑、经起考验,公司财务管理混乱并不能成为其犯罪的理由,故对辩护人关于此节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。
综上,判决被告人汪某犯挪用公款罪,判处有期徒刑六年。另外,挪用的公款2995320元责令退赔。
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记者 朱庆玲